我公司转售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按3%减按2%交关税吗?联贝小编提示您,一般纳税人这2个常用税率困难不该失误!
案例一:我是的公司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5月1日后,餐厅销售便利店食品到不能像商家销售那样定义16%的增值税率,还是与现代餐饮服务一样享用6%的低档税率呢?
学者变回:餐馆、酒吧等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不属于销售运送,要用按照16%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后相关规定,分享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上限的6%税率。
涉税提醒:餐饮企业将未进行先前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随同销售的香港无线电视翡翠台所牛奶、作物等货物,仍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售卖估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参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指明金融 房地产业合作开发 普及教育专用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知会》(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家电生产企业,5月1日后,立即出售一些仍然使用过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等,会计工作人员以为这属于销售旧货暴力行为,因此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样对吗?
专家回复:你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件,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增值税征收上是相同的,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应按1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涉税提醒: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各不相同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大部份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跑车和旧游轮)。经营旧货是指经营管理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母公司已使用过的物品(都有使用方作销售收入、低值易耗品处理的物品)在对外出售,比如相关投身内销买卖的企业;
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若干人使用,一人销售,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是同一个人;
3、销售旧货,增值税按照简单措施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外),一般纳税人应按1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直接开具或者由税务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子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削减征收增值税”,删减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推行增值税国际化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任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此表原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开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自此购进或者搭配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未扩及缩减增值税抵扣范围试行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北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
1、固定资产中的私家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谕令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必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总投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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