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中有很多这样的老板:" 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 = 公司 = 钱,我 = 钱 "。决定论据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袋子进有口袋,不并不需要交税。
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吗?老板从来不转不需要交税吗?
原因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样的看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真是从未支配权吗?税局为什么还要赶快分一杯羹?
老板说话税收这样视为情有可原,但是作为公司负责管理报税的你不严谨把关的话,那么公司就要出多事了。
老板跟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经营不怎么生意兴隆,不久自己需要买一套院子增加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里 " 借 " 走了 350 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 350 万那能够把帐做平呀,于是当年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贴现款 - 老板偿还 350 万元
贷:金额 350 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继续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下没有赎回。
*告诉他这样处理有什么疑虑吗?赞赏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至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去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借:的银行手续费
贷:认购—老板股份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账下继续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只不过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 " 税务维稳 " 的大状况下,这么做是致命性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查验中,在公司的 " 其他应收款 " 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 350 万元 " 借款 ",税局的毛泽东看后把沙发一拍:这还了得,纳税!再次对老板这笔借走的 350 万依照 " 借贷、普通股、储蓄支出 " 计征个人所得税 70 万元,并对少扣缴缴纳西北面百分之五十的被罚即 35 万元,总计 105 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 350 万元会被认定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呢?
在 2003 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 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用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重新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从来不的。
老板如果想从公司"借款"怎么办?
并不一定,这样做不非法行为,除非是不属于则会借款、分配价格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涉足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身分证,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业帐户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网站向税务国家机关报告。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回到老板租赁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下发票,验证其用途,可以是交付军需品或者其他容许蒙特内哥罗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 / 营业费用 / 总产值 / 贵金属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利息:
借:银行存款 / 保证金
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欠款缴纳个人所税。
找到这里,究竟惊出尽显冷汗,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不存在这样的税务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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