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账务处理中的区别,我们大多数财务职员很快时就会看看税会差异,但是在公法中,除了税会差异外,还有税税差异,处理失当,就会引来税务风险。税税差异,就是各税种因各自的宪法目的,对特定银行业务的计税依据和标准存在的不尽相同。下方,联贝小编通过两个简单的案例来和*主导学习一下。
一、公益性承租业务的处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新厂租赁合同,合同誓约,乙公司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租赁甲公司厂房,乙公司一次性缴纳全年房租,甲公司送出租金后出示还款发票。那么,在此项业务中,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责任的认定时间应该恰当呢?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专业〔2006〕3号)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之后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极其的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此例中,租金收入应分配至各月,在一次性收到全年租金时,应作预收账款处理。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文》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有发生时间:(一)发生费率销售暴力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赢取索取销售款项依法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运输,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国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财税〔2016〕36号)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塔楼服务、租赁服务回避预缴纳形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例中,甲公司已收款且开具了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道德,仅指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官股,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仍然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审批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疑虑的通知》(增值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增加值、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系统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债权因应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构建。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推迟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生产工艺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颗粒少于相关年度收入。此例中,合同签订的是一年的租赁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应分摊至各月。
预收款方式的销售行为的会计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处理对比
本对比表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二、资产损失惨重的处理
某企业因看管失当,引致20万的原料遗失,保险公司支付了10万。这笔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义务和交通系统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被窃、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零售商,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生产成本减除保险索偿金和责任人赔偿后的结算,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停运、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这笔业务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有价证券款 10万
营业外支出 13.2万
贷:原材料 2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2万
从相关规范及账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是按全额进项转出,而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利息并且再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来确认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对比图
本对比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发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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