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出任又领着养老金,这些支出个税怎么缴呢?今天,来和*朋友们聊聊“老领导干部表现余热”这点怎么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职和退休工作人员再任职夺得收入如何推算征收个人额度税难题的国务院
国税函〔2005〕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银行法规定的费用收取满足后,按“工资、薪资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改动《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一统规定递交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安家费、退休费、退休工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工资、离休家庭慰问金。
退休人员再任职也是有相关条件的,如何分类呢?
文档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赏罚一个单位达成协议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有继续或刷新的雇用与被雇用关联;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养病、长假等原因无法正常人出动时,仍给予对齐或具体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官方职工享受同等低收入、社保、实习及其他特权;
(四)受雇人员的公职擢升、副职审核等工作由用人单位监督民间组织。
文件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有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上保费,依然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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