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等收入需要交个税吗?权威解答来了

联贝财务02022-04-26 10:15:010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年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回答

财政困难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报送《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告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缩写《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红包等收入需要交个税吗?权威解答来了

 一、问:《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改进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终一项为“国务院财政机构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契约,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表声明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更改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二、问:《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碰巧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很强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收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大致相同,纳税人的税额保持基本。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详述收入涵盖:

1、个人为的单位或他人发放借款取得酬劳;

2、.受赠人因交还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不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知》(财税〔2009〕78号)*条规定的可能会,对当事任何一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给配偶、父母、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次子子女、父母亲,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履行直接抚育或者赡养法律责任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行政诉讼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临终前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推销、广告等集会中,随机向本单位大多的个人赠送贺礼(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研讨、欢庆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免费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套餐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抚恤金收入所征税收由算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退休金所得”项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学科专业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扩展到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没有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未获税收,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三、问:《公告》改正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答:根据经济观念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大约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缴付给储户的揽储金额。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存款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金融机构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报价金额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因双方会谈解除产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罚金。

四、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罕见的电子商务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坦克炮,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彩票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不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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