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无息拆借资金应确认收入

联贝财务02022-10-12 08:28:010

关系企业资金有价证券成因较为罕见,而且一些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出借拆借资金,资金交回方不缴交通胀,借入方不支付利息。这种状况下,其拆借资金究竟要确认利息总收入,如果不确认收入是否会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负面影响?

A公司与B公司在同一区域,同为某集团下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规范价格均为25%。2017年,A公司向B公司拆借资金2000万元(高峰期同类型贷款利率7%),由于同属于集团内部企业,互相之间并未支付利息,A、B公司分别获利200万元、80万元。

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应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估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直接的利息;A公司支付利息,计入所得额在派息扣除。企业认为,A、B公司两国无偿担保资金,没有引起利息,不用缴纳税收;对于企业所得税,双方实际税赋相同,并未引致整体而言税收收入提高,无须计算利息并调整所得额。

关联企业间无息拆借资金应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法案》全面实施规章*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出入,不适用主权国家报价法律,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更具合理商业目的特意的,税务机关无权在该业务爆发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多达或者略高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提议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平常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办)〉的知会》(纳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达成协议程序管理办法〉的告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判断,实际税负相同的南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B两家公司没有确认利息开支,且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家企业均亏损,微小看不会导致整体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令,A、B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其相互借贷资金亦属于关联交易,不管企业是否无偿借贷,都应计算利息收支。A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B公司则面对借款利息保证金作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2000×7%)。利息确认后,A公司亏损340万元(200+140);B公司盈利60万元(140-80),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利息后,A公司仍然亏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则盈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报请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太大,但结转期限*长不超过5年。仅仅,5年内未弥补完的,不会再用企业的税前利润弥补。假如A公司在决定5个年度继续亏损或今后5个年度内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那么,支付的利息显然未获无论如何扣除,也影响总体税收收入。

一般来说,关联双方均为内资企业,如果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税收待遇完全相同,双方不长期存在相互转移利润的诈骗邻域。假如有一方正常纳税,不适用任何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而另一方乐趣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则存在相互转移利润的**空间。因此,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确认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入,可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确定转让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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