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公司认为,自己的注册地在A地,B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潘某的工伤认定没有管辖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首先,潘某在鸡舍捡鸡蛋时不慎摔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其次,虽然农牧公司的注册地在A地,但其没有为潘某参加工伤保险,潘某的工伤认定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B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潘某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农牧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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