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帐款较为是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长期挂帐。不一定,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返还的有可能很小,按规定应考入坏帐准备并扣除当期考订。这样做对企业收益负面影响前所未有。因此关于长期挂账的不足捐款的这个疑虑,很多会计人都在问。
争论一:我公司有应付账款,挂账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对方一个单位已失联,账务上究竟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将应付账款这样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到底必须税赋增值税和企业款项税?
答:如果2年未保持联系上该单位,无法还款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原属收入总额按照规定估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银行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素材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缺乏拿下的收入,为收入总额。都有:
1、销售船舶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动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手续费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遵从捐款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存款溢余收入、收据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事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助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疑问二:营改增后,长期挂账的进出款项会有什么安全性?应如何面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长时间挂账会有什么风险,分别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应该定期对账,定期挖掘。
1、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分别不同的款项内容,不存在不限风险: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交还给,规定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资源分配交纳20%个税。
(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作支付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付给交纳个税。
2、预付账款,需根据产生的原因,给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当作资产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开销已经遭遇,只是没有取得发票,未作账务处理,决定做相关账务处理。
留意:因未取得法律有效载明,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3、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果断定无法支付,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
各种空置、券商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零售商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心绞痛收益、回报、资金占用费、给付等)收入、钱包拖欠利息收入、回购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股票市场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范围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借贷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落幕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缩放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08〕83号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监护人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管理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刑事责任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之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价格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国税函[1997]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奖赏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数学科分配到个人房产,收入许多人合法随时提炼出,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并不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尽快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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