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标明明使用了,为什么还是会被撤三,相信很多企业都有这样的疑问,明明使用商标,在被商标撤三的时候也提交了证据,但是就是被驳回,被注销商标的,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其实商标被撤三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在三年内没有使用商标,或者是企业错误的使用商标了,因为如果商标上的信息有变化,而企业也没有及时的变更,那么企业很有可能一直使用的都是错误的商标,自然会被驳回了。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但是如果企业满三年没有使用商标,就会有被撤三的风险,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在使用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更加的慎重才行,千万不要因为商标使用错误而失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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