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ChinaFamousTrade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在全中国,也就是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指中国的某个区域,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为驰名。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延伸到什么程度,今天将为*具体揭晓一下:
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服务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纵向扩大到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当然这种保护也并不是无限度,即只有在“如果将相同的商标用于该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就会暗示与驰名商标有某种联系,从而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能的利益”的情况之下方可以。
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对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将该商标通过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用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用于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误导公众,导致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也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对于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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