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跨年时候,公司做账总了焦头烂额,财务人员加班加点是再正常不过,特别是发票跨年入账带来的麻烦,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但是在总会产生一些发票年前无法拿到,那么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先理解什么是跨年发票,所谓跨年发票,通常是指下面两种情况的发票:
*种: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
第二种: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却没有在上一年度收到发票。
跨年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一、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跨年又如何
根据发票的开具规则,在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在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发票对应的经济事项分清楚,看是不是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即便是跨年了,也是可以的。
二、属于存货采购的发票——跨年很正常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货在次年才完成入库等程序,当然上年的发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
同样道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因为验收、安装等导致发票入账时间跨年,也是可以的。
三、属于2017年的成本或费用,收到的发票开具的时间却是2018年的,怎么办?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立马会想到追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有了34号公告,对于确实属于当年的成本或费用,但是收到的发票却是次年,我们可以这样处理:
(一)属于当年费用的
如果签署有合同,且支付了相关款项的,在支付时估计在当年年底前收不到发票的,就不要按照常规挂往来账,而是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即便发票开具时间是次年仍然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34号公告扣除。当然,如果到次年5月31日还未收到发票,则就乖乖地进行纳税调整吧!然后,什么时间收到再慢慢滴去追补。
(二)属于当年耗用、销售等存货的
对于购进的存货,在收到时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然后该领用的领用出库,该销售的销售出库,月底正常办理存货的成本结转。月底或年底,还未收到进货发票,按照暂估入库,借“存货”,贷“应付账款”。同样道理,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如果到那时还未收到就做纳税调整。
(三)属于当年购置的固定资产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会计准则办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暂估入账后进行折旧,然后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进行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79号比34号公告的时间好像要长一些,但是却有可能12个月的结束时间在汇算清缴前,这点需要注意。
四、如果是2017年的费用,开具时间也是2017年,但是报账时间和付款时间却是2018年。该怎么处理?难道只能追补吗?
这种情况确实经常存在,比如销售人员12月份出差,知道元旦节后才来报销差旅费。
针对这种情况,老板需要做两件事情,通知各部门要报账的尽可能在年底前报账,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报账的应向公司提供预计报账中发票时间是2017年的金额。
公司一方面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另一方面确认相关负债。相关人员在2018年报账时再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这样也是满足34号公告规定的。
所以针对跨年发票,以上解答希望可以给你带来帮助,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联系联贝财务,联贝财务服务热线:400-165-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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