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核准注销--发出注销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的,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予以撤销;
建议:“2017公司注销步骤和费用,能不注销吗?”
1.清算机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正本1份);
3.公司注销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法院裁定公司破产,不需提交);
4.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公司审批机关备案或确认)(不需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
五、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可办理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不需提交);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全部副本(原件);
7.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交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申请材料不能加盖公章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登报声明(原件1份);
9.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决定(副本1份,验原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解散的裁定(原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原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原件);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核查相关信息的,可以不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处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有权在办理公司注册手续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处工作人员将允许并认真听取申请者的意见。申请者如对本许可事项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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