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费用偷逃税收,会受到哪些受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推行账簿上多列开支或者不列、少列支出等意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经理机关追诉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受贿罪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此表的被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撒谎误导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拒不手续修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犯罪者的,犯罪使用暴力交代依法。
根据《条文》的规定:因有获取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盗卖或者恶意遗失会计本票、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腐败,敛财巨款,军职吞并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员工,不得再投身于会计工作。
妨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务院财政困难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标准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无需委托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不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获得相对人:
1、不依法增设会计帐簿的;
2、滥发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拿到衍化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无效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不必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相同的会计资料程式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直属单位依据不认同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本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看管会计资料,导致会计资料破坏、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起并出台单位内部结构会计监督体制或者愿意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前因后果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原因的;
10、举荐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款所列行为之一,人物性格严重影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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