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税业务部门组建发布续作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应用和重点制造业的税收试点,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了帮助纳税人认知和依靠这些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辨认了*了解和关注的议题,具体问题细节如下:
关税
1、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到底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呈报增值税发票数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纳税缴费服务配合顺利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中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警察机关将月内无视具体政策,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后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状态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出示。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投入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2、疫情防控重点权益物资生产企业为缩小生产线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
答:根据《关于支持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少于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总收入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册,由省级及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月份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造成了较大负债,太大亏损的结转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问题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于的亏损,*多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涉及交通、餐饮、宿舍、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郊游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两类)三大类,具体推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总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确认?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观念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机关捐给运用于解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支付和道具,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额度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法令,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企业和个人允许向负起疫情保健任务的疗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直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该医院和防治工作者获取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点数,是否可以征税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采行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8、企事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处方药、医疗家具和防护用品等出土文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综合税费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生产、接洽工艺或购置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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