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总额概念
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投资各方的出资达不多到投资总,也可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或向外方股东借款。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一般包括两个部分,即股东各方出资的自有资金和公司的贷款。注册资本是投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当小于或等于投资总额。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的外国(地区)企业资金数额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等。
外国(地区)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上述营运资金应当经过中介机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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