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适应了纳税人经营规模相差悬殊、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也简化了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税款的计算缴纳。这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角度来说无疑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界定标准不恰当,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若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即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从1998年7月1日起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则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现在实际上是以销售额一个标准来界定划分增值税两类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偏低。我国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按照这一起征点规定,一个从事商业零售的小商贩,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如果月销售额为600-2000元,净利只有90-300元,再考虑到从业者家庭赡养人口等因素,其税后收入水平还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偏高。按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实际上按这一征收率征税,税负偏重,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
4.对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规定不恰当。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对于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的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来说,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加重。这对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那些达不到标准而又必须参与增值税链条的企业(主要是一些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的一个直接影响是,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链条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地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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