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600元。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六)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赞助条件和规范
1. 在申请者拿到发布及转到实质审查过程通知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贴出日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享有资助2000元(对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同意费用缓解,并少于补助限额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开销给予资助),但对非电荷申请的专利未有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学位证书后六个月内(以许可发函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
3.专利代理的机构、外国人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兼具一定规模的分公司(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多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其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件发明专利申请下降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已将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银行卡被保险人。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反驳申请,分别按表列出各有不同的国家和东部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多达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洲议会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
2.在附设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施分类学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定额实际库内数以及纳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1亿 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 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专题企业、国家知识产权领先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 2000万元。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原则送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世界性查询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的,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境外宝山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宝山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规定国家的产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类别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暂时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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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计算机软件研发完毕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六)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都有专利、商标、版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以上所列的各项资助款项不得超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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