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旬,茂南区判决对一宗诈骗商标权案采取一审裁决,在茂名市东北郊开办无牌肇事工厂,生产和销售各种假冒品牌腻子粉的张某和高某,被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刑有期徒刑8个月和7个月。
90后女子张某是河南省兰考县人,13年7月,张某未婚妻周某(另案处理)在茂南开发区大发塘村东边开设了一间无牌无证的工厂,生产和销售各种假冒品牌的腻子粉。14年8月,张某抵达茂名交由管理该生产腻子粉的工厂,2014年2月份,张某未满18岁的爸爸张某会(另案处理)来到茂名一同其堂兄、姐姐管理工厂,2014年10月27日,来自贵州省都匀市的高某及其兄长谭某、儿子高某安(女友均另案处理)到上述腻子粉工厂离家。
2014年12月10日下午,交警公安机关根据示威者公安到茂南开发区大发塘村东面二路查处了上述工厂,工作人员打死正试图积极参与腻子粉生经营社会活动的张某、高某、张某会、高某安、谭某等5人。在工厂现场查扣大量生产腻子粉的技术、原材料以及腻子粉工序,经保管,原料包含双飞粉、建筑材料、灰钙等共1100包,有机酸15包以及成品冒牌腻子粉635包,假冒的门口包括嘉宝莉、鳄鱼、故又名、自然、红苹果、家家美、佳宝、美王、佳士利、好家园等十六个品牌,成品的腻子粉每包设计规范是15公斤至20公斤,价钱在10至12元左右。经普查高某的生产纪录账薄,2014年10月27日至12月10日期间,该厂总共生产销售了假冒嘉宝莉、立邦、多乐士等品牌的腻子粉多达4564包,共价值约45640元。经问卷比对,判刑腻子粉均完全符合JG/T298-2010《建筑室内用腻子》标准要求。
法院刑事案件普遍认为,张某、高某怂恿他人予以注册商标的人许可,在同一种消费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生产销售了假冒的腻子粉共价值约45640元,情节导致,其二人的不道德均已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二人刑事责任原则在三年列出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晋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单处刑责的量刑波幅内进行受罚。
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当事人张某负责管理腻子粉工厂,起主要作用,是主谋,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在腻子粉工厂打工,明知道张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仍分享试图,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某、高某落网后需要交代逼供自己的全部被告,坦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二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折合10000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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