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和附属公司在法律上不一定彼此自治权的法人,虽然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主导权,但是在遗产政治责任上是独立的,母公司只是从子公司获取投资收益。母公司经营失当,债权达成以公司股票为限,这就是否定的“商业银行”。细胞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没有人债权责任,子公司如果自身经营更佳的话,便无法受到母公司破产的负面影响。
从法律上说,公司所持的子公司股权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必需交由破产接管人(trustee)售予,换成支付来调配给借款。出售没有不变的概念,既可以出售出售,也可以个别出售,手段只是避免赢得更少的现金。所以子公司在股东社会一定会爆发变更,原来股权的母公司将未尝长期存在,从托管人主导权购得股权的人将奠定新的股东。有用说,在股权上报后,子公司将瓦解和母公司的联系,再次很短。但如果*持股的子公司本身经营不善(在母公司破产的情形下未必相似),其股权无人很感兴趣,则托管人有可能将该公司的资产轻易拍卖,将现金分配给债权人,然后将公司注销,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将不复存在。
从商业上说,母公司破产对子公司会有更大影响。多半,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有关联交易,比如订购贵金属或提供者服务,母公司破产后,子公司有可能减小利润;很多子公司和母公司的企业名称相同,比如盛大的子公司的公司、阿里巴巴旗下的公司,那么母公司破产会对子公司的信用引起容易影响,再加上前述股权变更,可能需要改回企业名称来避免负面影响。
如果牵涉到学术机构的破产疑虑,主要还是看子公司的东帝汶所适用范围的法律,这一点上各国不同。举现代的德国为例,德国对其本国公司在国外的子公司适用行政权,而对他国公司在德国的子公司则不认可他国管辖权(理论上,德国的母公司破产了,债权人可以找其在他国的子公司去找;他国母公司破产了,债权人不得找其在德国的子公司要钱)。这一比赛规则后因转入EC而变化,但在欧洲其他国家任然存在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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