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若亏损享受税前弥补政吗?
前面我们说合伙人如何交税是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如果合伙企业亏损了,是否也可以享受有限公司亏损可以税前弥补的政策。
这要区分两种情形: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也就是说对于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抵减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冲减法人投资者自身企业当期应税所得,投资亏损了这部分只能认了,不能在计算这家法人单位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即亏损不能跨企业调整。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合伙企业盈利了,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那亏损了自然没有利润分配,个人合伙人也不用交税。
以后盈利了,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之前的亏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后年度就少交税了。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如何纳税?
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之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是比照股权转让,视为“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是视同退伙/入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根据(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相关要求,合伙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按照规定对职工薪酬、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特殊支出项目进行调整,而后得出的金额才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而这里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相当于为合伙企业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涉及调整项目较少。如果遇到企业所得税中存在税会差异的项目(如罚款、公允价值变动)在合伙企业调整中未做规定,建议和税务局沟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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