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贝小编讲下:长宁商标撤三服务类商标的使用如何认定

联贝财务02021-10-20 14:20:010

我国长宁商标法的“撤三法则”规定,长宁商标三年不使用则遭到撤销。这一规定既避免了长宁商标资源的浪费,也能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但是在商标撤三中服务类商标的使用如何认定的呢,下面就和联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联贝小编讲下:商标撤三服务类商标的使用如何认定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举一个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第7477397号“法宝”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对诉争商标是否在相关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进行了认定。

北大英华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多个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其在“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监督;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虽然北大英华公司提交的证明不能直接证明诉争商标在“仲裁”服务上的使用,但鉴于“仲裁”服务与“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属于类似服务,故诉争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可以视为在“仲裁”服务上的使用。

决定结果

考虑北大英华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北大英华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撤三”案件中对于服务商标的证据要求较为严格,在具体的案件中,要考虑到服务商标的功能,结合其使用的服务行业特点,分析在案证据承载的商业信息和标识作用,正确判断服务商标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果你的商标是属于服务类的,为了避免遭到撤三申请纠纷,一定要保留使用的相关证据,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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