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第173条对公司合并的分类,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并两种类型。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由此可见,吸收并是指参加合并的公司中一个公司存续,其他公司因并人存续公司而解散;新设合并是指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合并到一起成立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诸公合并而解散。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公司法》条款上虽然对参加合并的公司使用解散一,但是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程序绝不同于一般而言的解散公司的程序。前者无须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资产,而后者必须进行清算,否则公司不得解散。这是因为,前者虽然公司也不复存在,但是其民事权利、义务有法定的承继者,并不归于消灭,其民事关系可以继续;而后者却不再有民事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要归于消灭。
公司合并是公司重组的方式之一,也是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结果。公司合并可以是橫向合并,如同行业的两个以上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也以是纵向合并,如原料行业的公司与加工行业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适度的公司合并有利于消除恶性竞争,有利于集约化大生产,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公司合并也是公司并购的重要形式,是大企业集团形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同一类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合并;不同类型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合并。公司合并涉及股东、公司、管理层、债权人、上下游企的利益,必须依法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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