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于2007年与A公司达成协议了月底五年的劳动合同。不久,A公司定名为为B公司,A公司同时注销,约束力取消。虽然A公司的法定与会人几乎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更名后,却未与我变更劳动合同。几天后,我辞任乘船C公司工作。B公司却要求我补偿金额50000 元。这能成立吗?
变回:劳动合同是谏言各单位和工人僵持含意会谈恰当的结果,其上史料的情节既都有双方的公民权利,也包括双方的有权。合同一方结构变更了,就也就是说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引发了迁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须经另一方被告表示同意。本案中,劳动合同一方主体A公司变更为B公司,但先前A公司与你彼此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进行任何变更,因此,A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B公司而言并没有法律外借。
公司变更商家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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