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进行改革关系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12月5日起,这项个税自贸区继续实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商品交易
网络服务互通机制和大陆与香港基金互认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内地个人客户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价差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9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信任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
工业化发展措施的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局内处室:
为深入切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制订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展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城市群”)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按照税收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加速一体化”的要求,更大力度推进征管一体化,更高水平推进办税便利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推出以下征管服务措施:
一、便利企业跨省迁徙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严格调整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搬迁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样本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改称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公共利益信息可予承继。
二、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投身于生产经营集会的,可在管理机构设在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列入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交由。
三、便利跨省房地产田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爆发跨省(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可登录房产、土地所在地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报告,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
四、订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剧烈,能够及时纠正,未引发威胁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探索推进简易处罚网上办理。
五、制定长三角区域“*多跑一次”清单。仿造先进作法,相结合区域实际,制定长三角区域“*多跑一次”清单,对清单所列事项统一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并对清单实行视觉调整。
六、制定长三角区域通办清单。编制长三角区域跨省(市)办理信息报告、涉税信息查询、税收证明开具等事项清单,对清单所列事项实行外地受理、内部巨变、管辖区办理、限时反馈,纳税人可就近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七、共用动态信用积分。在统一纳税人信用账户、统一业务规则、统一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在长三角区域探索共用纳税人信用动态监控评价信息,共用评价结果,并按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对信用积分高的纳税人,可取得化简报送资料、更长办理时限、减少考察核查等激励措施。
八、共认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进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实施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和跨省(市)纳税信用激励。实行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跨省(市)查询,及时向纳税人推送信用评价信息。
九、共推危险性预警提醒。利用税收大数据资源,建立长三角区域统一的风险监控指标、假设,完善风险预警信息的跨省(市)查询与推送机制,对低风险纳税人及时进行提示提醒,提升区域内整体税收遵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条件。
十、推动实现睿智办税。鼓励和支持长三角区域税务机关探索运用5G、区块链、人工智慧等技术,必要性改进税务执法机关方式,提供网络化、新颖的线上线下纳税服务。推进智能办税服务厅建设,实现智能引导、智能填单、智能审核等智能办税服务。
十一、推行统一纳税咨询。共享12366知识库区域知识内容,统一长三角区域通用税收政策咨询表示同意坦克炮,组织长三角区域12366人员定时交流,实现区域内咨询联动,一起有助于长三角区域纳税咨询服务整体提升。
十二、推进大企业纳税服务。提升大企业有用涉税事项服务层级,依托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协调重组中的政策使用。依申请协调处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进行大企业涉税风险提示,提高大企业涉税风险自我防控能力。
十三、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无权标准。优化长三角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的轻微违法行为,统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体制,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十四、增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农委会范围。在已经推迟部分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的基础上,长三角区域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为留存备查的事项范围,让纳税人珍惜税收优惠更便利。
十五、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以上海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举措为基础,形成长三角区域税收营商环境复刻版清单。对标国际间*营商环境标准,试点关联性税种重组申报,推进财务资产负债表与纳税申报表的自动传输。
十六、联手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建立长三角区域税收分析合作机制,共享分析团队资源、共享税收经济数据、共享税收经济分析成果,联合开展产业化行业、重点行业税收经济分析,服务支持长三角经济社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以上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牵头,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共同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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