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涉足生产、经营并有相同生产、经营设施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按照法律、司法条文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置、使用和交予账簿及银行卡,并根据权利、有效率凭证记账计算。税务警察机关应同时作出有效政策,巩固就有建账成果,不遗余力引领个体工商户创立透明化账簿,适当进行核算,交代申报纳税。
适用下列作法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店面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运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五金或餐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税务机关具体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木造账,并积极体现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限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上述专指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税收,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低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期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达足足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许可,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盈余凭证粘贴簿、进口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上升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应需要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负责人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法一时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索取营业执照或者出现纳税保障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假冒、盗用或者强行严重破坏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体制(试办)》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载于财务收支情况。效益、费用瑞士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督导。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市场(材料)购置账、供应商品(材料)盘点表和价格表,以收支方式历史纪录、总结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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