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很多人认为一元钱就能开公司,自然会想到利用低注册资本的公司找一段时间当老板的感觉。然而,联贝想说:你们都错了!作为公司股东,不仅无法逃避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还可能因管理不当而承担诸多不利后果!以下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分析。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十一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其开办单位在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撤回注册资本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者增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逃避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一)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无法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丢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未依法清算,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二)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2.公司被撤销或关闭后,股东免费接受公司财产。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或者关闭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者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淆。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合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和滥用公司人格。
以上联贝对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行了简要分析。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的联贝财务,并随时在线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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