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裁决,周小伟尽快结束违反他人品牌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惨重经济损失47003元。
在很久以前周小伟做过一些事,周小伟用本人及其祖父母和侄女的个人身份证注册赢得百度账户并经微博认证的四个淘宝注册名,其中周小伟以购买者身份发售零售商交易数据库。在这两年之后,周小伟本人和其父母及表妹分别收到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诉讼书信,起诉状细节暗示是一位叫郭东林的商标注册人对他们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郭东林起诉称,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饰行是“以纯”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效期自1999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止。2006年6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将该商标转让给郭东林,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9年7月13日止。“以纯”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闻名商标。2013年5月23日,郭东林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部门申请的网站证据公证危及,收集到周小伟予以郭东林使用权许可,在淘宝互联网予以销售“以纯版型”的多款服装,使普通消费误并不认为该网店是郭东林附设或者郭东林授权开设等证据。郭东林以周小伟的销售行为对其商标权、企业致使了更大损伤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周小伟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诉讼,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50万元。
在起诉周小伟的同日,郭东林以相同的理由和诉讼请求起诉了周小伟的父母和周小伟的表妹。
周小伟否认,网店只是少部分服装成员“以纯版型”书写,销售盈利是2292元,郭东林主张的赔偿额不恰当,请法院依法驳回。
新余中院开庭此案认为,周小伟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挂售“以纯版型”等面料服装,位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运用于行销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以纯版型”服装的合法化来源于,应认定不是“以纯”服装正品。周小伟的行为未经过郭东林许可,侵害了郭东林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当事人。法院为查明周小伟的侵权资本,拒不周小伟打开该网店的后台销售资料等以供陪审团审核,周小伟以会窃取其隐私权为由坚决。2014年5月,新余中院判决周小伟立即停止侵害郭东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27003元。
同月,新余中院判决周小伟的父母和周小伟的表妹好友分别立即停止侵害郭东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28003元、26041元、30003元。
郭东林骄横新余中院对周小伟的判决,认为赔偿数额过低,5月21日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向周小伟释明不备有网店确切销售数量给法庭审核的法律原因,但周小伟仍以牵涉到淘宝账户隐私和确保为由拒绝。
江西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法院责令周小伟提供其网店经营具体数据,周小伟拒绝递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程序,应认定周小伟的获利数额不下数千元,郭东林上诉原审理赔数额过低的理由部分创立。遂作出前述无罪,恶化了周小伟的赔偿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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