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一般规定股东人数在两人之五十人以内,并规定其中必须有一个股东是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只是产权,也可以是土地权等其他财产权。
4、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时,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金额和出资数额。
5、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可以要求合伙协议确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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