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和认股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两者的参与,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就无法成立。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有哪些,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拥有的权利
(1)出资方式选择权和设立方式选择权。具体来说,就是发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出资方式和公司的设立方式。
(2)《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享有公司章程记载的,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以及社会公益的广泛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设立费用受偿权、设立报酬请求权、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优先认购新股权、股息红利优先分配权、认股方式选择权等。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因特殊原因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的产权。
(5)参加公司筹委会。
(6)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
(7)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推荐权。
2、发起人的责任和义务
(1)缴足出资的义务。
(2)忠实的义务。
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必须是诚实的,不能有欺诈行为。首先,发起人的出资必须是货真价实的,不得虚假出资,也不能故意压低国有资产的估价,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发起人在出资以后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1年时间内不能转让给别人。发起人缴纳股款或是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了公司未按约定的日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以及创立大会做出了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情况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再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有虚假记载,也不能有任何对投资者进行误导的言辞,更不能以募股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另外,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发起人所提交的文件应该是真实可信的,否则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而且发起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发起人应该积极地全面地履行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能找借口拖延履行,这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
(3)发起人不得采用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4)勤勉的义务。
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应该勤奋、尽职尽责,一切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不能有任何疏漏。比如说在公司开始筹备设立之前,各发起人之间应该对计划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也可以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总之,只有在设立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得到肯定之后,才能进行设立公司的具体筹备工作。除此之外,发起人在起草公司章程以及之后的一系列工作中都要尽职尽责,不能有丝毫的疏漏,一定要把准备工作做到最好。
(5)公司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该将募集到的资金返还给认股人,而且还应该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是公司的经营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导致创立大会做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发起人只需要把股款返还给认股人,不需要加算利息。
(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或是错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认股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认股人的参与,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就会无法募集到剩余的股份,这样一来股份有限公司就无法成立。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在:
1、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还没有募足又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发起人在30天内没有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认股人在认购股份时必须填写认股书并按照自己所认股数缴纳股款。认股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银行缴足股款,股款缴足后认股人有权要求出具收款单据。
3、认股人缴纳股款后,除了出现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况外,不得抽回自己的股本。
4、对已经批准的募股申请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公司又已经向社会公开募股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自己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认股人应该按照规定出席创立大会,并依法行使法律所规定的认股人的权利。认股人有权通过创立大会了解公司设立工作的进展情况,选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6、认股人有权审查公司设立工作的财务情况,对相关事项做出表决,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公司能否成立做出决定。
引用资料:合伙注册公司
解决时间:2022-07-12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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