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规定

联贝财务02016-10-21 00:00:000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九章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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