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呐!购物卡这样处理竟然没额外税务问题?

联贝财务02021-09-11 14:54:530

案例:销售机器*多5000元送200元蛋糕卡......

天呐!购物卡这样处理竟然没额外税务疑问?

一、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布》(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1、单用具卡购票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下述仅指“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拒绝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购票获取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偿付行政部门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兑换港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回顾: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因售购物卡不缴纳增值税,销售装卸/分享服务同时,送购物卡不需要比照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支出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验证企业所得税财政收入若干问题的接到》(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将组合成销售本企业消费的,不不属于赠予给,应将总的销售总额按各项商品的判案效益的总数来分担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总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和销售购物卡的收入,其中销售购物卡的收入总和其他的业务收入,同时购入购物卡的税收属于其他业务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披露<企业所得税净利润扣减本票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说明:企业在地区爆发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营业执照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依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接口《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税赋项目等。

总结:买到购物卡取得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广告展业赠送贺礼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获取限量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数据传输企业对个人购买笔记型电脑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总结:购买方即使是个人,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同时,取得购物卡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单位也就没有人代扣代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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