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引起社会生活*常注目。那么,这个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政策定义范围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可得税司商务部叶霖儿日前结合财税〔2018〕22号文件,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作了论述。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目前,我国已经方案产生“三制造业”养老保障体系,包括由国家统筹、保障教育资源居民基本养老的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支柱”;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给付、共同负担的企业军公教和选手年金,也就是“第二支柱”;以及主要由个人负担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也就是“第三支柱”。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起步时间等因素,各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发展难以不一,第二、三支柱发展相对较慢。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示》(财税〔2018〕22号),在调动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应对我国人口减少社会趋势、大幅提高纲领养老保障水平等方面起到了促进起着。
二、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政策基本思路
试点政策推行递延纳税模式,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索取3个即场作了税收优惠规定,即试点区域纳税人通过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环节缴费支出可按照一定符合估值扣除,直接缓解个人所得税制担;在积累环节对投资支出暂不税赋,直接增加个人收益;在领取环节,可乐趣低税率优惠。
具体方式是
在缴费环节,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其缴费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数额获取扣除,这样直接减少了个人当期应纳税额,**功效立竿见影。
在积累环节,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由专业的银行运营,投资收益务实,账户权利一直增值。试点政策对这一阶段的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直接增加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收益。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支出时,按照“其他所得”计税,对其中25%的一小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减按10%的总数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仅为7.5%,大大的低于该项目所相异的20%法定税率。之所以这样设计税率,一方面是通过低税率鼓励人民群众积极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方式提高自己的养老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是可行到参保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工资薪金、劳务酬劳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领取环节的税率要考虑这几个所得项目的税率水平,同时适当增高,有着税制的照顾。
(二)什么是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和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才可享受试点政策。其中: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是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银行业个人专用账户。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是为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可靠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由保险公司按照“收益稳健、长期瞄准、退休领取、寿险平衡”道德研发设计出来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采取名录方式管理,具体产品指引将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售。届时,纳税人可说明指引购买相关养老保险产品。
(三)试点时间和地区
试点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几个地区开始实施,试点时间正式为一年。试点政策执行过程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部门将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统筹分析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的问题。
(四)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试点政策的纳税人主要分两类
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倒数性劳务报酬的个人。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以扣缴单位是否在试点地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是否分属试点地区的推断标准,不受纳税人的实际工作地等因素直接影响。
另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直属单位单位的承包购入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物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企业。这种情况下,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作为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判定标准。
经常所需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同时从西南角及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无法允许在其中两处享受政策,不能反复享受。
(五)具体政策内容
1.缴费环节
试点地区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1)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
首先,要计算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根据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那个就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
其次,税前扣除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的原则,也就是说要把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月保费金额再作比较,其中较低的金额,就是实际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为了紧急享受试点政策,纳税人应在取得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后早日将凭证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扣除。
不一定
张三在福州某单位工作,2018年6月购买符合条件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每月缴费800元,7月初取得缴纳保费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并马上提供给扣缴义务人。解释张三7月份工薪收入共计13000元,8月份工薪收入20000元,那他税前扣除金额是多少?
分析
张三在7月初取得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并提供给扣缴义务人,那么他从7月份开始就可以享受试点政策,但是随着工薪收入每月可能发生改变,扣除金额也会相应多种不同。
以7月份工薪收入为基数和1000元计算比较,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3000*6%=780元,低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780元。由于扣除金额是限额内据实扣除,所以还需要用780元的扣除限额和张三实际缴纳的月保费金额比较。800元的月保费金额大于780元,*终张三7月份可以在税前实际扣除780元。
8月份,张三工薪收入变为20000元,则20000元*6%=1200元,较高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1000元。而他实际缴纳的保费800元低于1000元的扣除限额,*终张三8月份可以在税前实际扣除800元。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首先,和取得前一类所得的纳税人一样,也要计算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年计税,所以根据纳税人此前收入的6%,和12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那个就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
其次,也要把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年保费金额作比较,选择里面较低的金额,结论实际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扣除。
在享受政策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在取得信息平台备案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后,可以自行计算扣除金额,在年度申报时税前扣除。
2.积累环节
积累环节养老资金账户开放运行,产生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3.领取环节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试点政策对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比例税率计算纳税,相当于总体税负的7.5%。相应税款直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举例
张三长期购买符合条件的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假设退休后按月领取,每月领取金额为2000元,则他每月应缴税款为2000*75%*10%=150元,直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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