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科学软件的使用人,为了科学研究、研读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意识形态和原理、架设、表明、文件系统或路由软件,不想被并不认为是侮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人可以不经软件版权确保许可,不向其付给酬金。但是,如果有前面的使用暴力的,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亦有规定外,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毫无经过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撰写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私自同事许可,将与他人合作项目开发计划的软件作为自己固定完毕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刊登或者更动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改进、译成其软件的;
六、读取或者之外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七、向观念大众上映、租给、通过讯息网络传播者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八、刻意避免或者损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实施的技术手段;
九、故意封禁或者变化软件基本权利管理原子信息的;
十、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职权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十一、其他牵涉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版权保护人有上述*——五条和第十一条行为的,应承担关闭伤害、减少损失、死者家属、索赔重大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上述第六——十条的知识产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权益的,发还、丢弃侵权雕塑,桥段相当严重触犯大明律的,违法惩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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