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
2019年第36号
为大力支持皇岗口岸金融服务心理健康持续发展,推展通商的系统创造力,合理强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税务司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验区服务业出口运输税收政策的通报》(财税〔2018〕103号)审批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列全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周边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相符下列条件的,试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则: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期限、名称、计量各单位单位、比例、价钱、总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原为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获得有效生意转帐,其所得税、所得税享有减免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清楚分配年收入金额,并换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集权按照4%明确。
三、税务政府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毕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别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施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经济特区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核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承租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收集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除。
发表声明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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