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原在山东滨州惠民县清河镇经营数家连锁店,后因迁居迁入,便将超市连同所经营的产品全数转让给富家的妻子牛某,原持有者的酒类贩卖服务业许可证也日渐卖给牛某。
在一次零售商检测中,惠民县局警务医护人员挖掘出牛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的核定经营人并非牛某本人。批评,被告人牛某得知该超市的经营人仍是李某,自己只是给其帮手,委托管理经营。在执法人员索取控制的确凿后,牛某不得已合法性了使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香烟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再度对牛某违反经营的卷烟刑事责任为由抢先登记存留,并返还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深入研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受害人因整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引发变动的,原则再次缴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假造、伪造、假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售、无偿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由此可见,李某越权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牛某也不宜给予转让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故李某的转让举动和牛某的接受行为都于法无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牛某也没有人为生烟草专卖零售金融业务的教师资格。
本案统称特征的因使用转让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身份证明经营卷烟而致使的智障经营审理,案中李某和牛某的行为给广大零售投资者点燃了铁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既无权转让也只能暗中接受,使用转让证件相等无证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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