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2021年厦门市将此后出台全面性减低社保费政策、继续履行工会组织拨款增加征收政策,广大缴费游牧部落纳税人赶快看过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平等给付政策的指示
(厦府规〔2020〕18号)
为必要性降低企业用工效率,做到与国家、省相关社会杠杆费政策的合理交会,经研究,拒绝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务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员主体养老保险为单位缴费额度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低按我市*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市户口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职员列出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证合理,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低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优惠待遇继续保持未变。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自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综援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调高20%。
本通知执行过后,如遇国家、省发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再一并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业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交大多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20〕44号)份文件道德,决定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征政策。
详细如下:
一、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中小企业管理的直属机构除外)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贸易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
二、废除自管经费的省级新兴产业(装置)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福建省工作委员会直辖外省缴费单位缴费数目按省总有关规定执行。
三、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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