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款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

联贝财务02022-04-11 11:54:5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承办捐款开支企业所得税净收益结转所得有关政策

财税〔2018〕15号

公益捐款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

政治委员会、自治区政府、县市、蓝图编制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价值观一个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国务院及其都是由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用做公益社交活动活动、公益业务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国内生产总值12%大约的大部分,呈请在推导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直至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称呼公益性社会组织,前提行政处分夺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国籍。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合会计师管理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多于零的花销。

二、企业此前遭遇及现在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必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寿命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旋即起计算仅次于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者。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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