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打破铁饭碗的下岗潮,间接推动了经济制度的发展,而心情国内经济呈现的回升态势又将创业变成了流行词汇,并将创业潮推向了一个新的离地。据了解到,目前国内每天诞生的新公司超越4000家左右,而在这些新诞生的公司中,又有很大一部分的创业者是属于根本从未公司经营或者法律经验的香港市民。
红学根据多年的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为*总结提示一下初创企业*容易变成的七大法律后果。
1、合伙商人,却不知道自己的企业性质是什么。
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或者说从事市场经营的主体性质包括了公司法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种形式,而各种形式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很大的关联。例如*常见于的几种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下股东是按照自己实缴或认缴的股本金,按照股份比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则是合伙人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实个体工商户则是以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每一种形式下的创业者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合伙创业者对企业可以给予的权利都有很大的区别。创业者需要根据自己和其他合伙人的经营目标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性质。
2、随意认缴资本金,误看来企业注册资本额越大越好。
2014年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废除施行,我国宣告施行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说,创业者无需再募捐用于注册资本的缴纳,也使创业者能够有需要的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
但伴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施行,许多创业者陷入了见面误区,认为注册资本夺权不需要实际缴纳,认缴的位数越高就代表企业的实力越强。但事实上,注册资本的认缴额代表了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定额,如果创业者认缴的资本额大大超过了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如在公司经营受挫的可能会下,则必然导致创业者变卖所有财产也难以赎回债务的风险出现。
3、股东或合伙人之间没有签订完善的《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
目前我国的创业者中许多便是属于朋友或者亲人之间的创业,许多创业者也因为各种面子原因或者是缺乏法律意识而漠视了《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的签订,仅仅按照工商要求签订一份完全没有实际操作性的工商版协议。
《股东协议》、《合伙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等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的法律,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于收益分派、公司经营、对外投投资等各项事务在发生冲突时都要依据相关协议及章程的约定来进行判定,如果缺乏一份切实合理的《股东协议》或者《合伙协议》或章程,股东或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难以界定,吃亏扯皮的事也更加容易出现。
4、原则财务,不必要个人和创业项目公司财产混同,以免个人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科学知识认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在理论上没错,但公司法上有一个揭开“法人戴著”制度,就是出现法定现象的,则股东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连带责任。常见的情形包括税务混乱、私企贵贱,股东以个人名义承担公司运营费用、以公司资金添购个人资产等,通俗的理解,就是公司是我、我就是公司。这种情况,在创业团队是并不常见的,必须招致创业者足够的受到重视。
5、关于融资
关于融资,确信是互联网创业者*体谅的问题。融资好比找单纯,也要讲究门当户对。只有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才能吸引融资,融资谈判起来,则会更有底气。
融资成功,好比恋爱后的离婚(当然,资本*终要与企业分手),所以,需谨慎选择投资者,融资谈判和融资合同签定得慎之又慎,特别是对于赌法律、溶解和反稀释条款、风险赔偿金条款、改组条款、公司权力机构组成商量等条款的约定,*好能获得专业法律人士的支持。
6、创业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关的到公司尤其是创业型公司日常经营的方方面面,公司或者说一个项目的取名为可能涉及到商标权、系列产品则涉及到专利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于有理数,如果是说耗尽自己的思维与才能开发的新产品却因为专利权问题产生纠纷,被迫产品无法投身于市场,或者给公司和创业者带来巨额赔偿严重损失,则实在是得不偿失。
7、公司管理人员缺乏合同管理意识,合同履约灵活性差。
合同是公司经营管理与对外合作开发中**重要的基础,合同条款是不是完备、合同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自身是否很强严格的履约能力都是创业者在合同谈判及签订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但事实上,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缺少合同履约经验,许多创业者都无法适当对合同进行有效的评估,而初创企业的合作对象又多为具有丰富经验的大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初创企业就极易陷入合同伪装,导致商誉和经济的受损。
总之,一个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涉及到了各方面的法律问题,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于企业的法律规定仍然非常完善,创业者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也要在企业创业下一阶段为企业扫清发展中的障碍,创业可以带来梦想的巨大转变而伴随其中的法律风险也是多而杂乱,除了本文优先发展说道的大风险之外,决定也会为*带来更多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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