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联贝财务02021-09-11 14:54:170

财政困难部 税务司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其间拥护科技科技进口政策的知会

财征税〔2021〕23号

六省、省市、各县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主任分行:

为系统地采取科教兴国战术、创新传动蓬勃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私人机构、技术合作开发机构、校内、党校(行政管理机构该学院)、馆藏馆进口国内只能生产或安全性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课程器具,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片段税收、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标准单位为教学科研医疗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作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二条称为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1、投身于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自主职能的图书馆、学院)。

2、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优先发展物理测试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业创新服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病理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金融机构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外语)。

3、科技直管县过程中分拆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4、科技部报请教务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顾问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制度研制出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性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企事业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5、省级餐饮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6、国家合法性大学本科的实施院校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小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大学、上海南站招生机构。

7、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8、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四、本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条*项规定的机构。

五、本通知*、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采取详细信息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对此后单独制定征集,并特性调整。

六、经海关审核提议,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社区活动。

对划定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存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器材器材,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地,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侦测、系统性仪器及其接口、完善设备用于其原为、归属于疗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推展临床实验所需高新技术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七、“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八、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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