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联贝财务02021-12-27 03:00:0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可得税决定纳税申报有关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文,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信息化所得并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适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负责人主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南侧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年收入额减除专项缴纳后的限额至少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奖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支付赋税小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七月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雇佣单位驻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需要向其中不远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从未任职、受雇单位的,向身分证所在地或往往居住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即将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赠予、珍惜税收折扣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有行政院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实际办法,正式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市建局、个人独资企业融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建出租经营管理个人以及其他为生生产、经营集会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不限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县境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复校、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经营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出来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单月或季度接续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整理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取得所得税所得,扣缴责任人未扣缴征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交款的,应当区别于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房屋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退休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国民生产总值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税款、股息、股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碰巧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须于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认同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五、因侨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债务。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年底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从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全数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下,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出现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天内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总额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运用于远程办税端、寄出等方式申报,也可以允许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再次发生变动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本公告无关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订定装饰,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境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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