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少看一眼身份证,税务干部被判6年8个月!

联贝财务02021-12-28 13:35:290

*近小编又看到一个关于税务基层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入狱的案件,凶案是这样的:

只因少看一眼国籍证,税务干部被判6年8个月!

天津市静海区祖国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间,当事人李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国家税务局大丰堆税务所从事代开发票人力资源。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发帖办税相关规定,未对办税员工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分析、核实业务真实性,即登记证增值税发票,致使多个单位以虚假证件件、销往证明,由李某某开具货物名称为“杨树原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2份,其中340份已抵扣,价税合计金额157226893元,已抵扣税额20439496.09元,造成国家税款巨额很大损失。至2019年3月4日,两家涉案企业做进项税额结算756600元,补缴税款230351.59元。2019年3月8日,李某某被传唤约谈。

被告人李某某被告表示对被告本部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李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李某某的罪犯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1.税务机关发现李某某违规开票行为后,对涉案企业做出了进项税转出及崩溃处理等首长预防措施,故涉案税款能够收回;

2.李某某于实名办税公告规定的过渡期内所开具的票据不应算作本案经济损失中;

3.完善证据无法猜测李某某的行为造成国家、全球化公众或个人损失。同时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在工作中立场成绩更佳,本次犯罪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惩办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未能正确遵守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集团饱受极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检举,李某某在推行实名办税的过渡期内,存在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交身份证件及信函”规定的行为,致使在过渡期内办税人员持虚假身份证复印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故其在过渡期内违规开票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玩忽职守行为;涉案企业使用李某某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税额抵扣之后,即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税务机关依职权做出的近期渎职行为不影响税款损失金额的认定,故学科专业全案证据足以认定李某某罪行应属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司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强迫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作出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款,《*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认为>》*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读后感:

我看到法院判决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于是专门看了一下刑法397条*款的规定,*高被判是七年,李某某被判了六年八个月,从轻了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动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基层税务干部来说,*不会注意预防的就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如何推断?主要必须看工作中是否遵循了总局和省局邮件中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

李某某干犯的是哪一条呢?法院判决中提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相关条款如下: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借贷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缴交发票。

或许,如果仅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只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即可,但仍未明确规定不能由他人代办。所以,即使办税人员拿着他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代开发票,应该也算不得违规。

我个人的理解,问题的极其重要,不是因为没有比对身份证,而是业务虚假,现在查出这些农产品销售行为是假的,企业已操纵这些代开的虚假农产品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度巨大,谁的责任?然后就追究到发票代开人员脸上了。

但其实代开发票岗位并有没有灵活性去核实业务的虚实,文件也没提出这样的要求,不过既然文件中有要求提供身份证,而代开人员没有核实身份证信息,这个也归入是惩处吧。于是就以此定了玩忽职守罪。

本案值得批判的地方有:

1、如果李某某认真核查了代开人员的身份证件,是不是就能杜绝这些虚假代开业务的产生呢?

2、如果李某某询问某代开票人相关业务细节,凭感觉判断对方似乎在说假话,能否以此拒绝为他代开发票?

假如上述回答是否定的,那么现在以未查看身份证为理由,把造成国家税款巨额损失2000多万元的责任,全部认定为李某某玩忽职守所导致的损失,从而仅仅顶格判刑,是否有失公允?

更为修正的代开发票流程,服务是到位了,不事发皆大欢喜,一出事大多滚滚暗算。

案情的详情没有所知,李某某既然认罪了,想必是他也觉得自己工作做得不到位,农产品销售免税发票,相当于是一张张纸币,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对于其他税务干部来说,身在高风险岗位,只能是尽自己*大的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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