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股东若进行股权转让的,在转让股权之日算起30日内进行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申请其变更登记时须要提供者如下材料:
1、法定出席人亲临宣读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粉刷备案);
2、公司全面性签署的《公司股东(创办人)出资情况下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订定代表或者联合代为代理人的断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回乡证出示(本人签字),应清楚标注指明委托要点、被委托人的司法权、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审批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大部份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出席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有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必要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索取其他股东的书面请示、其他股东的表示同意建议,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期货证明(由转让和解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构成席位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条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要求规定变更股东需要批复准许的,提交有关的批准信息或者许可文凭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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