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喜怀姐弟,本是一件善事,但为了多要一些生育津贴,竟然虚构劳动关系,以高额基数参保并领取生育津贴,不得不被法院以诈骗罪被判!社保挂靠不是很典型吗?怎么会有如此大的风险?今天给*刚才一个案例。
一、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22号
提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冯某,女。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478号起诉书指责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结案,2011年11月开始,被告人冯某在珠海市方家新华餐厅工作,该餐厅于当月开始为其购买*少社保。2013年10月,被告人冯某因自己怀有双胞胎,为得到高额租税保险,于是让唐家新华餐厅暂停为其续保。自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月止,被告人冯某虚构工作关系在珠海市唐家俏丽理发店工作,虚构每月缴费工资为人民币11800元挂靠唐家俏丽理发店在珠海市人力资源与全球化权益局下去参保。
被告人冯某于2013年12月剖宫产下双胞胎,并享受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支付的生育津贴共约人民币62557.16元,后停止参保,并于2014年2月又挂靠在珠海骏兴大骨头餐厅参保。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冯某尽早将人民币62577.16元退回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6日报案。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分院忽视,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用以,选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不道德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根本、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控制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且鼓励退赃,立案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剧情和悔罪称赞,对其规范缓刑确实不致再威胁社会,依法可以就此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款、第七十二条*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刑责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审判长李x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律顾问范x
二:案情评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厂矿必须缔结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无法设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是不容许的。
如2016年7月广东省开始采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其中具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目的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席位”,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宪的。
骗保情节恶劣的要入刑!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期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指控社会保险诈骗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传唤案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暴力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优待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互助财物行为。
企业帮助员工骗保的法律风险!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上报独自一人骗保案件,明明还是中央党校员工,却让企业趁着搬迁配合伪造相关手续,骗领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十余万元,由于骗取金额较大,*终这些员工都被追究了当事人,而企业也被处以3倍缓刑。
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员工的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骗取失业保险基金,不仅仅遵守了行政法律法规,更有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参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高法院实践中遇到的情形,议题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意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开支、签订协议等性质拒不承担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伪造、不实个人档案材料、通行证、病历资料、鉴定看法、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违反规定简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冒名他人资格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身分证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揭穿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十条 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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