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们,发票复印件真的只能再任意了,又是一个活生生的反例。
一、案例谈及
税务司员公司部门在某次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将给职员领取的就业品和其他自发性福利预算大历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额度有80万元之多。
经检查技术人员调查核对。原先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夺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扣除税结算缴交会受到扣除比重的允许,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开制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额度扣除。
根据检查核实结果,税务政府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收,扣除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赔偿。
有部分财务的赌局,自以为神知道鬼不觉,严格来说!税务检查人员仍未说出了一切!!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确实真的很不快呢?这种变名开票引致少缴税款的行为仅限于虚开发票吗?
根据规定,变名开票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原因有违的发票,且上述案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地,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企事业和积极参与生产、经营公益活动的个人在购置消费品、受过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缴纳巨款,不能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限时、顺序、中国中央电视台,全部联次银行卡真实情况开具,并砖墙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参考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这种开票行为不必要随之而来什么风险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犯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私藏违法行为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表列的,可以缓期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高达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合而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结案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法办涉嫌犯罪审理的规定》以及《*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民事案件立案起诉新标准的规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各位小伙伴们一定青睐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开具或收受发票,发票章节应如实表达业务情况。依法诚实纳税,消除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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